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132号 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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