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607号 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232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3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宾西街1743A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