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607号
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232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3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宾西街1743A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