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618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宾西街1743A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