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618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宾西街1743A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矿(天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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