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诗丹顿燃具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祥实业有限公司、阿诗丹顿燃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3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东路**(林志祥、林慧贤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花,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

法定代表人:谌厚榕。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7989.6元。现申请人中山市**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7989.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