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70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
法定代表人:谌厚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裕,男,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华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盛路**。
法定代表人:刘云华,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华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70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15.1元。2021年2月7日,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以中山市华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提出撤诉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顿燃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715.1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