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诗丹顿燃具有限公司

某某顿燃具有限公司、荆州区某某能家居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4号
原告:***顿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谌厚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区***能家居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大道133号家居建材大市场一期B5栋二层207、223号,经营者李净,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治国,系李净所在社区推荐代理人。
原告***顿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区***能家居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顿燃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荆州区***能家居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顿燃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顿燃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顿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王继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钟亚伟
书 记 员  赵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