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诗丹顿燃具有限公司

某某、都匀市柏林家电维修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6903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被告:都匀市柏林家电维修部,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广惠办事处环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DQ0E436。
经营者:柏林勇。
被告:阿诗丹顿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8号四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4WB3DG5G。
法定代表人:谌厚榕,职位不详。
被告:魏华刚,男,1997年10月11日,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广惠办事处环东北路46号。
原告***诉被告都匀市柏林家电维修部、阿诗丹顿燃具有限公司、魏华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  雪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昱  莹
书 记 员 王梦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