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341号之一
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161。
被告:青岛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26号。
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鲁0202民初9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青岛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青岛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