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341号
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402678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0657A。
法定代表人:尚朋坤。
被告:**,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7元,减半收取3258.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