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键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川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三川金属材料厂,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天成。
申请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漳州三川金属材料厂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漳州三川金属材料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漳州三川金属材料厂履行(2017)闽06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冻结的财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志江
代理审判员 沈 铿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