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横一路南后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1129938。
法定代表人:薛炳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辉,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琼,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漳州发展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0688P。
法定代表人:赖绍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忠,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35663681C。
法定代表人:郑志鸿,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飞,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辉,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漳州市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又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本案有待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75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市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7.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建才
书 记 员 常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