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588号
原告:河北润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勇,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电厂路4号。
被告:山西朔州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清,董事长。
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陶卜洼村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呈龙,山西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润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润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既不损害他人利益,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润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7元减半收取7873.5元由原告河北润浩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树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