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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6260号
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发展局,住所地江苏省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发展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发展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发展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太湖湖滨生态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发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