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3执保477号
申请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三〇八国道6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广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公共事业服务协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申请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公共事业服务协会银行存款11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2019)鲁0213执保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申请对所查封账户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伸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水路支行90×××16账户、在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37×××00账户,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公共事业服务协会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水路支行90×××26账户存款11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