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三〇八国道6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瑶,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广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文,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公共事业服务协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臻先,职务: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提取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伸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水路支行90×××16账户存款10081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