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15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三零八国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枣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广水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公共事业服务协会,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v>
法定代表人:***,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佳德,系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杨家上流社区公共事业服务协会、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龙川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其已与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5元,减半收取12512.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明光
审判员安太欣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