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2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川,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韩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晶,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三○八国道**v>
法定代表人:刘方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盘美,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
负责人:陆兆纲,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慧,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公司(以下简称中和信公司)、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园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源鸿公司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两审诉讼费均由源鸿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世园公司既不是订立合同的一方,也不是工程建设单位,涉案彩绘工程属于杨家社区安置房工程项目,拆迁和安置是政府行使属地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原审既然认定涉案工程系“财政拨款”项目,世园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是付款义务主体。1.涉案工程不是青岛世园会的园区项目,而是世园会安置房工程(杨家社区)的项目范围。世园公司彼时是为完成2014年青岛世园会的园区项目并负责后续整个园区的运营维护,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平台。2010年5月7日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青编字[2010]4号】,青岛市政府决定按市直事业单位管理设立世园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执委会”),统筹推进市政府承办的世园会项目。故,就世园会项目的推进,世园公司与李沧区政府分别接受执委会的办事协调和统筹管理,但世园公司仅是按照执委会工作安排建设和运营世园会园区;而世园会周边相关的土地征收、旧村改造和安置区建设,是属地李沧区政府负责的工作范围,李沧区政府与杨家、毕家等社区均签订了对应社区的旧村改造协议,负责安置房建设在内的旧村改造工作。具体就涉案的彩绘项目而言,是李沧区政府、杨家社区按照执委会的要求在其负责的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时开展和实施的,源鸿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一“世园执委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12次)”中第2页的(二)中明确载明,包括杨家、毕家社区安置房外立面喷绘项目是“......施工由李沧区政府统一组织”。本案源鸿公司是为了完成李沧区政府、杨家社区的旧村改造中的具体工作,承接安置房外立面彩绘,其债权请求权的基础依据是《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该合同建设方清晰载明是杨家社区,故根据法律关系确认的付款责任主体,只能是社区、李沧区政府。这从3个合同订立主体中根本没有世园公司也能印证,世园公司从未直接负责或参与过旧村改造工程,不是付款义务人或责任主体。2.退一步讲,世园公司就世园会项目产生的所有拨付款项,都是按照执委会设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有明确的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等资料,满足具体会签条件并报批世园执委会后,按照程序支付给属地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李沧重点办。世园公司仅是按照执委会安排资金交由指定单位使用,而不是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不能证明涉案旧村改造或具体彩绘工程的责任主体就变成了世园公司,并强加给世园公司直接向源鸿公司付款的责任。结合源鸿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对于源鸿公司已收的230余万款项均来自:李沧区重点办、中和信公司、青岛和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这就证明了安置房工程的责任主体及付款主体,自始不是世园公司。原审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二、原审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在源鸿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并用以计算涉案工程的应付款金额作为判项内容,违背证据规则。1.涉案工程一直未能完成验收并进行审计,原审认定(2017)鲁02民终8331号民事判决书涉及本案工程,进而直接认为因2014年青岛世园会已经开园,认可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错误。(2017)鲁02民终833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载明,源鸿公司与青岛青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纠纷的产生是因为“《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合同》的履行”,而其中法院明确认定施工内容是世园会的园区楼:“源鸿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青筑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签订了《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合同》,约定源鸿公司委托青筑公司对青岛世园会园区楼体进行墙体绘画。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绘制地址为世园会园区楼(具体位置以图纸所标楼座为准),绘制面积30,000平方米”,进而认定“该工程虽未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但该工程系为青岛世园会园区楼体进行手绘壁画,众所周知青岛世园会已于2014年开园,故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而本案则与该案件不同,项目属于杨家社区的“安置区工程”,根本不是世园会园区楼体,原审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以源鸿公司单方提交的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大明审字[2016]279号”《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外墙彩绘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作为工程量和应付总工程款的依据,违反证据规则。该报告源鸿公司在原审2次开庭时,先后提交了一份无任何印鉴版和一份有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印鉴的报告,不符常理,后提交的一份报告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存疑。具体从该报告的内容真实性来看,作出该报告的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报告中的结论资料来源于报告附件。附件是一张没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仅有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和一张仅有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己盖章的《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D区外墙彩绘结算书》。该咨询公司仅仅根据2张无任何印鉴且不知道真实性几何的资料,就作出了涉案工程量和审定工程造价的结果,该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且原审对此未做进一步审查,直接用作定案依据。关于是谁委托该咨询单位出具报告一事,源鸿公司在原审第二次开庭时明确主张,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这份报告是受李沧区审计局委托才出具的。而当时李沧区政府的质证意见明确表示“对该审核报告真实性无法确认,系原告单方委托,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被告2不是涉案合同相对人,对涉案工程不了解”。即便结合其他源鸿公司提交的证据,李沧重点办或世园执委会的任何一份纪要文件,也从未同意或安排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或工程量审核。原审以上述的报告直接作为工程量和工程款认定的唯一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源鸿公司辩称,世园执委会第12次会议纪要已明确安置房外立面、彩绘工作由李沧区政府牵头,投资由世园集团列入安置房成本,彩绘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同步验收。源鸿公司与中和信公司、杨家上流社区签订的世园会楼梯、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中,已明确该工程的工程款由源鸿公司协调世园会安置办拨付专项工程款。社区及中和信公司不承担违约付款责任,一审判决由世园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为李沧区政府在世园集团竣工后委托审计,因一直没有接收单位故未盖章,一审过程中源鸿公司第一次提交未加盖印鉴的审计报告后,一审法院为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与源鸿公司一同到山东大明咨询有限公司落实情况,经一审落实确属该公司出具后由山东大明公司加盖印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沧区人民政府辩称,李沧区政府作为世园会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属地政府只是对旧村改造起到协调、组织、指导、监督作用,并不是该项目的发包人,更不是涉案合同相对人,一审对此认定事实正确。
中和信公司辩称,中和信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承担主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一审判决没有承担责任正确。应予以维持。
李沧城管局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
源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世园公司支付源鸿公司青岛市世园会杨家上流墙体彩绘工程款人民币862,067.63元;2.世园公司支付源鸿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3.诉讼费由世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9日的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第12次世园执委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纪要1份,会议原则同意安置房外立面景观设计喷绘范围和挡土墙、坡体的景观设计方案。施工由李沧区政府统一组织,投资由世园集团负责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由市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局予以确认。彩绘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同步验收。2013年建设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甲方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源鸿公司签订《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约定源鸿公司包工包料施工世园会安置项目杨家社区楼体手绘壁画;工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绘制面积14,230平方米(以实际绘画面积结算);楼体单价212.67元/平方米;彩绘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付总工程款的70%,即墙体2,118,405.87元,工程审计完成后,付至总金额的95%,余5%的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余款;该工程款由乙方协调世园会安置办拨付专项工程款,社区、甲方不承担违约付款责任。2013年12月30日李沧区重点办郭秀林主任组织会议,研究毕家、杨家社区安置房项目墙体彩绘工程及部分建筑材料价格批价,社区、代建、总包及监理、彩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会决定墙体彩绘工程由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价格按照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价执行,由五个总包单位与彩绘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比例支付工程款,最终价格以审计结算为准。2013年12月30日青岛市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批价单,楼体彩绘综合单价212.67元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含聚合物砂浆找平、刮腻子2遍、底涂、彩画绘制、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费;不含设计费、代建费、监理费、咨询费等服务费。挡墙墙体彩绘167.71元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含:底涂、彩画绘制、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费;不含设计费、代建费、监理费、咨询费等服务费。经区重点办主任郭秀林开会研究决定,该工程设计费由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费用为20元/m2。2017年8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33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民事判决书争议事项涉及本案工程的主要内容为:该工程实际面积为31,223.88平方米;众所周知青岛世园会已于2014年开园,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2016年7月7日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外墙彩绘工程结算作出审核报告1份,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中17#、18#、19#楼外墙彩绘工程审定工程总造价为3,233,587.63元。源鸿公司认可收到工程款2,371,520元,尚欠862,067.63元未付(3,233,587.63元-2,371,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的付款主体。本案系政府财政拨款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根据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第12次世园执委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施工由李沧区政府统一组织,投资由世园集团负责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根据建设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甲方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源鸿公司签订《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该工程款由源鸿公司协调世园会安置办拨付专项工程款,社区、甲方不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即本案应当由世园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李沧区政府、青岛市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是施工管理单位,不是付款方;社区、建筑公司是代建方以及施工管理协作单位,也不是付款方。(二)本案的应付款金额。本案的工程量、单价已经政府部门、施工合同主体、民事判决书、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多次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233,587.63元,世园公司方已经支付2,371,520元,尚欠862,067.63元未付事实清楚,该款世园公司应当支付源鸿公司。源鸿公司的违约金主张在合理的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源鸿公司关于世园公司支付源鸿公司工程款862,067.63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2日起逾期支付该款的利息;相应诉讼费由世园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源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2,067.63元以及逾期支付该款的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2日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1元由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世园公司提交证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49号】;《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青编字[2010]4号】。《青岛市国资委关于设立青岛世园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请示》【青国资委[2010]52号】。拟证明:青岛世园会系青岛市政府承办的项目,青岛市政府按市直事业单位管理设立了2014世园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李沧区负责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代表市政府统筹推进世园会项目。为推进园区建设,青岛市国资委出资设立青岛世园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即世园公司,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作为世园会项目建设投融资平台。证据二、《关于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第50号】。拟证明:关于世园会园区项目涉及城中村改造等问题不是世园公司的工作范围。李沧区政府接受青岛市政府工作安排,负责世园项目周边区域配套、旧村改造、土地性质调整、合作招标、资金留用等问题。涉案彩绘工程系杨家社区旧村改造,属李沧区政府工作范围,结合源鸿公司的证据一可以印证,世园执委会安排李沧区政府负责组织施工,而世园公司不直接参与项目。对于李沧区政府或社区的安置房项目,世园公司仅是配合世园执委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不是任何旧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源鸿公司无权要求世园公司支付款项。另附2014年青岛世园会相关机构和单位结构图,以便梳理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履职情况。源鸿公司质证称,证据一、二均与本案无关。李沧区人民政府质证称,关于证据一,执委会的成立是市政府成立,与李沧区政府无关。关于证据二,李沧区政府只是作为属地政府对涉案项目进行组织协调,李沧区政府并不是付款义务主体。中和信公司质证称,证据一、二均与中和信公司无关。李沧城管局质证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款项由谁或者不应当由谁来支付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工程款的付款主体及工程造价如何认定问题。
关于付款主体问题,本院认为,2013年,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甲方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源鸿公司签订的《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由源鸿公司协调世园会安置办拨付专项工程款,社区、甲方不承担违约付款责任。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第12次世园执委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亦载明,“会议原则同意安置房外立面景观设计喷绘范围和挡土墙、坡体的景观设计方案。施工由李沧区政府统一组织,投资由世园集团负责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由市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局予以确认”。且涉案楼体的彩绘综合单价212.67元平方米、挡墙墙体彩绘167.71元平方米及综合单价包含和未含的费用等内容,亦专门由青岛市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出具工程批价单予以确认。因此,综合上述事实,一审认定世园集团系涉案工程的付款主体,符合本案案情,并无不当。世园集团主张的其系由谁出资设立及其与李沧区政府的关系问题,非本案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工程造价问题,本院认为,如上所述,涉案工程的综合单价系由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批价单予以确认,生效判决也已确认工程实际面积,且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确认的单价亦是按工程批价单作为依据,依据的工程面积13,896平方米也与合同约定的面积14,230平方米基本相符。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而施工方的工程款长期拖欠,世园集团虽不予认可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但也未提交证据予以推翻。因此,一审综合上述情况,采信该审核报告确定的涉案工程造价,判令世园集团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亦符合本案案情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1元,由上诉人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晗
书 记 员  马文淑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