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3民初5258号
原告: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836579949。
法定代表人:韩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晶,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7741316A。
法定代表人:张东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明,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辉,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06509997X8。
法定代表人:张友玉,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允英,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三○八国道**信用代码91370213163857973M。
法定代表人:刘方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盘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代码11370213005143465L。
负责人:陆兆纲,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鸿公司)与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园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沧区政府)、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信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韩轶、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晶,被告世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明明、吴晓辉,被告李沧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郭允英,被告中和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盘美,被告建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青岛市世园会杨家上流墙体彩绘工程款人民币862067.63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告承接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与被告三签订《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施工世园会安置项目杨家社区楼体手绘壁画;绘制面积已实际绘画面积结算;单价人民币212.67元;工程款由原告协调世园公司拨付专项工程款,社区、中和信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2013年12月30日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已撤销,李沧区政府继续行使其职权)对涉案工程项目批价为综合单价每平米楼体彩绘212.67元、挡墙墙体彩绘167.71元。李沧区政府审计局委托四家审计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单位给出具审计报告显示杨家上流社区彩绘项目总施工审定价格为人民币3233587.63元,因2013年10月李沧区重点指挥部办公室支付50万元工程款,中和信公司已支付1871520元工程款,剩余862067.63元工程款未付。
被告世园公司辩称,1.原告与世园公司无合同关系,原告不能要求世园公司履行付款义务;2.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应当于2014年开始行使其诉讼权利,原告于2020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其诉请应被依法驳回。
被告李沧区政府辩称,1.李沧区政府作为世园会毕家上流社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属地政府,只是对旧村改造起到协调组织指导监督作用,并不是该项目的发包人,更不是涉案合同相对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中和信公司辩称,1.中和信公司不是涉案工程款的承担主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工程款由原告协调世园公司安置办拨付专项工程款。2.涉案工程没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和审计,中信和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3.中和信公司应当收取原告管理费、代扣开发票税为总工程款的12%,应在工程款中扣除。4.原告评估数额与中和信公司无关,答辩人不予认可。
被告建管局辩称,1.追加被告期限应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案法庭辩论已终结,原告追加被告申请应依法驳回;2.建管局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不是涉案合同相对人,也没有参与涉案项目,其诉讼主体不适格;3.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和质证,对相关当事人无异议的世园执委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1份、毕家、工程批价单1份、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1份、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331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外墙彩绘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1份、中国银行进账单1份、青岛世园会墙绘设计方案1份,记账凭证1份,杨家上流工程彩绘拨款单2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虽然世园公司、李沧区政府称对原告提供的杨家社区安置房项目墙体彩绘及部分材料批价专题会议纪要1份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会议纪要内容为区重点办郭秀林主任主持,社区、代建、总包及监理、彩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参加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该会议纪要存在向相关人员核实真伪的条件。与会相关人员未出庭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还提供收条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7月13日原告按照李沧区政府要求缴纳审计费33460元,由中和信公司负责人签收。因被告否认该证据真实性,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29日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第12次世园执委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纪要1份,会议原则同意安置房外立面景观设计喷绘范围和挡土墙、坡体的景观设计方案。施工由李沧区政府统一组织,投资由世园集团负责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由市城乡建委房地产开发局予以确认。彩绘工作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同步验收。
2013年建设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甲方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原告签订《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施工世园会安置项目杨家社区楼体手绘壁画;工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绘制面积14230平米(以实际绘画面积结算);楼体单价212.67元/平米;彩绘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付总工程款的70%,即墙体2118405.87元,工程审计完成后,付至总金额的95%,余5%的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余款;该工程款由乙方协调世园会安置办拨付专项工程款,社区、甲方不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2013年12月30日李沧区重点办郭秀林主任组织会议,研究毕家、杨家社区安置房项目墙体彩绘工程及部分建筑材料价格批价,社区、代建、总包及监理、彩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会决定墙体彩绘工程由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价格按照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价执行,由五个总包单位与彩绘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比例支付工程款,最终价格以审计结算为准。
2013年12月30日青岛市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批价单,楼体彩绘综合单价212.67元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含聚合物砂浆找平、刮腻子2遍、底涂、彩画绘制、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费;不含设计费、代建费、监理费、咨询费等服务费。挡墙墙体彩绘167.71元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含:底涂、彩画绘制、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费;不含设计费、代建费、监理费、咨询费等服务费。经区重点办主任郭秀林开会研究决定,该工程设计费由青岛恒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费用为20元/㎡。
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833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民事判决书争议事项涉及本案工程的主要内容为:该工程实际面积为31223.88平方米;众所周知青岛世园会已于2014年开园,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
2016年7月7日山东大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外墙彩绘工程结算作出审核报告1份,杨家上流社区安置房项目中17#、18#、19#楼外墙彩绘工程审定工程总造价为3233587.63元。
原告认可收到工程款2371520元,尚欠862067.63元未付(3233587.63元-2371520元)。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付款主体。本案系政府财政拨款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根据2014年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第12次世园执委会执行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施工由李沧区政府统一组织,投资由世园集团负责列入安置房建设成本。根据建设方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杨家上流社区、甲方青岛市李沧区东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世园会楼体手绘壁画及涂料承包合同》,该工程款由原告协调世园会安置办拨付专项工程款,社区、甲方不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即本案应当由世园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李沧区政府、青岛市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是施工管理单位,不是付款方;社区、建筑公司是代建方以及施工管理协作单位,也不是付款方。(二)本案的应付款金额。本案的工程量、单价已经政府部门、施工合同主体、民事判决书、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多次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233587.63元,被告方已经支付2371520元,尚欠862067.63元未付事实清楚,该款世园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原告的违约金主张在合理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关于被告世园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62067.63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2日起逾期支付该款的利息;相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2067.63元以及逾期支付该款的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2日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源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1元由被告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 林
人民陪审员  谢增润
人民陪审员  江崇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