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玉,男,系村委推荐。
被告:***,男,60岁,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苏双龙,男,40岁,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55岁,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街道308国道633号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方瑶。
第三人:李沧区世园街道杨家上流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李沧区广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先,主任。
原告***与被告***、苏双龙、***、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沧区世园街道杨家上流社区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