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0698号
原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刘方瑶。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侯一佳
审判员 刘宗欣
审判员 宋丽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