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5民初470号
原告: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和信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立案。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中泰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