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434号
申请人:雷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平,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辛路好妯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817812666。
法定代表人:张杰。
申请人雷俊与被申请人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雷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68982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68982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3969.1元,由申请人雷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 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佘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