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543号
申请执行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村西公交站牌西邻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8MA3N4LCJ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辛路好妯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7030008178126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责令:1.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补贴款1336350元及相应违约金;2.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补贴款2356069元及相应违约金;3.**在第二判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邮件签收。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5日、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裁定冻结**财付通账户2个,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实际控制并划拨3606.19元;裁定冻结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个,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本案保全阶段保全冻结**银行账户3个、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以上实际控制并划拨银行存款588215.68元。
经查**名下登记有车辆,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543号执行裁定,委**台县人民法院查封**名下鲁CA××**、鲁CH××**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未予处置。
经查**名下登记有位于淄博高新区××路××号××花园××号楼××**××层西户不动产【证号:鲁(2018)淄博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8号】,该房产设立有抵押权登记,抵押金额574万元,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543号执行裁定,委托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名下登记有位于桓台县××路××号××小区××号楼××**××层东户不动产【证号:鲁(2017)恒台县不动产权第0××1号】,该房产设立有抵押权登记,抵押金额140万元,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543号执行裁定,委托淄**台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上述房产因抵押债权金额过高,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该院到公司调查时,了解到公司现未正常经营,没有资金偿还债务,该院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委**台县人民法院对**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该院反馈**名下有上述房产,本院已查封。
本案保全阶段作出(2022)鲁0112财保212号民事裁定,裁定在295.0509万元范围内冻结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根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4543号执行裁定,裁定在500万元范围内冻结山东好妯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为进一步查明上述两个债权是否到期及金额,本院向两个债务人发出协助调查函,但尚未收到回函。
5.2022年12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代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92419元及应付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91821.8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