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632号
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琦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5号。
负责人:翟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民,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朝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