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5民初11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增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山东统洲化工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现因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鲁05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东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的查封。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