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鲁03清申3号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16)鲁03强清3号2016年12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
申请人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济博良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经本院随机摇号抽取了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山东济博良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组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指定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组成该案清算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于宗国律师担任山东济博良岸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组长,为(强制清算)清算组
负责人。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公司股东的监督。清算组职责如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