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29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2534-1号
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机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勇,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香海路东北侧新城区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立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凡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