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29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2534-2号
原告: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机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勇,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香海路东北侧新城区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立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玉鑫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以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博山区经济开发区焦庄工业园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玉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博山区经济开发区焦庄工业园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淄博市房权证博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凡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