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9279号之二
原告:杭州鑫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52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NJX56L。
法定代表人:李丰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吴沛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歌银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盛达时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AYAF32B。
法定代表人:赵卫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浙江歌银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鑫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11元,合计7147.5元,由原告杭州鑫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斌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