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4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754272。
法定代表人:张精淑,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6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民终63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周吉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月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