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9544号
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5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MA3FF1HE3P。
法定代表人于法善
被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1639754272。
法定代表人张清淑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浩发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浩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