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精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系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15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15139号之一民事裁定;2.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债权1670000元,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负的1670000元债务已抵销;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有误。(1)在***起诉广发公司返还保证金1670000元的诉讼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2777号案件中,法院判决广发公司返还保证金1670000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民终63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357号生效判决认定,广发公司的抗辩系另一种法律关系,并未审查1670000元债务抵销的问题。本案与6357号案件的原被告主体地位相反,且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与前诉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2)因6357号生效判决认定广发公司抗辩另一种法律关系,故广发公司提起诉讼,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0569号,要求***返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工程款。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侵占广发公司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广发公司、***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民终14941号民事判决,认为广发公司主张***侵占公司款项6338966.42元的事实已经6357号生效判决审理认定,以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广发公司的诉求。(3)本案中,广发公司主张的是,***将广发公司所有工程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家庭使用,***应当返还广发公司,***对于广发公司具有返还1670000元的债务,这与广发公司应支付给***的1670000元在对等额内相互抵销,不构成重复诉讼。2.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一审法院进行法庭调查时,广发公司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对***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债权1670000元,***缺席未到庭,但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未送达对方,未要求对方答辩,当天裁定驳回广发公司的起诉。3.广发公司对***享有债权且已主张抵销,双方发生理解分歧时,应由法院予以确认。(1)***侵占广发公司的工程款,广发公司对***享有债权。广发公司于2014年6月承包了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转包的中广核云南元江风电场风机基础等施工项目,委派***担任项目经理,***聘任***负责项目部财务出纳。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自2014年11月开始向广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广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即支付到***个人账户,***再将部分款项转至***开立的***名义尾号2078账户。***在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5909号案件的2019年10月9日庭审中,自认其从***名义尾号2078账户转款至***、***妻子**、***账户的行为系归还其个人借款,转款至***的账户系家庭使用,且其当庭主张该账户款项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自己支配。根据该银行流水明细可见:在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从其控制的***账户转款1770536元到***个人账户,向**、***、***等归还个人借款3035000元,向其妻子***转款60000元,向***转款91100元,此外,以现金支取、银联消费等方式侵占广发公司款项共计8008966.42元。(2019)**终125号判决认定广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项目部工程款当然归广发公司所有,***自认将尾号2078账户的款项用于个人支出、还债等,且无法举证2078账号的其他款项用于案涉工程,应认定为侵占了广发公司的工程款,广发公司对***享有8008966.42元的债权。(2)广发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告出具《债务抵销通知书》,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且主张行使债务抵销权,将***欠付原告8008966.42元债务,与广发公司所欠***的1670000元债务相互抵销并冲减。***于2021年8月29日收到广发公司的《债务抵销通知书》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已发生抵销效力,符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要件。(3)广发公司主张抵销的1670000元债务,未有任何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广发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广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广发公司对***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债权1670000元,且广发公司与***互负的1670000元相互抵销;2.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广发公司主张确认其对***享有1670000元的债权,及该债权与***对原告享有的1670000元已相互抵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本案中,广发公司主张其对***享有8008966.42元的债权,且其中的1670000元已经抵销,故广发公司应先举证证实其对***享有8008966.42元的债权。而广发公司是否对***享有8008966.42元的债权以及其中的1670000元是否已抵销,该纠纷已经一审法院一审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处理完毕。广发公司就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在上述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30元,退回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前诉(2022)鲁02民终14971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诉中,广发公司诉请***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338966.42元及利息,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广发公司诉请确认其对***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债权1670000元,且双方互负的1670000元相互抵销,实际上属于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广发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