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执7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靖,经理。
被执行人:乐陵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刚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021)鲁1423民初272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8500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5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存款为零或有少量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5月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2022年5月30日、9月8日,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2年9月7日,本院赴乐陵市阜昌路乐陵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乐陵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9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78058元,其中(2022)鲁1423执615号案60227元,转执行费2128元,尚未实现债权为70442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423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海霞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王连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