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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3民初26号 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安兴路12号联合厂房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茶城2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蓝溪国际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9号2层02层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0元,由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交纳了19800元,退还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1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