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3民初26号
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安兴路12号联合厂房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茶城2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蓝溪国际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9号2层02层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0元,由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交纳了19800元,退还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1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