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3民初226号
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安兴路12号联合厂房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蓝溪国际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9号2层02层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茶城2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手续不能,现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