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3民初226号之一
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安兴路12号联合厂房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蓝溪国际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9号2层02层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茶城2幢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华建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沣红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天津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