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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615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城公司)与被告某某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外公司承担不履行总包竣工验收责任给某某城公司造成的损失5073200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确定的金额为准,时间段暂计算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3日至实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日期间的损失另案主张);2.某某外公司向某某城公司开具4313654.84元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3.诉讼费、律师费由某某外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城公司诉某某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和二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陕04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城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1760000元,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总包竣工验收责任及质量保证责任义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外公司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某某外公司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某某城公司申请,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以(2019)陕0404执1932号立案执行,在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后,自2019年底判决生效后直至今日,某某外公司仍然拒绝履行竣工验收义务,造成由某某外公司承揽的“西安国际少儿某某馆”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致使某某城公司花巨资修建的工程项目不能合法投入使用,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案涉工程因消防验收需要增加634平方米建筑面积,该面积已经计入某某外公司的总结算款内,但某某外公司至今仍拒不配合办理该部分面积的施工许可证,导致案涉工程专项消防验收无法办理。某某外公司(即原“神府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上登记的证书中,编号为D161083424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编号为D261024735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两个证书状态均为“注销”。某某外公司作为涉案西安国际少儿某某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注销施工总承包资质将会直接导致其不能作为“五方责任主体”的一方责任主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也就意味着其承揽某某城公司的“西安国际少儿某某馆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涉案工程作为公共建筑,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无法投入使用;此外,某某外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根据法律规定须对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主体责任义务,若其丧失相应资质,将直接导致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安全责任主体缺失,造成巨大安全隐患。某某外公司的此行为造成某某城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某某城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时,某某外公司拒绝向某某城公司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致使该笔付款无法结转成本,并造成税务合规合法风险。截止目前,某某外公司尚欠某某城公司工程款发票4313654.84元,应提供补交所欠发票。综上,某某外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基准点偏移,收款后拒绝开具工程款发票;工程竣工不仅拒绝履行其作为总包单位的法定义务,其注销施工资质,致使某某城的项目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安全隐患。为维护合法权益,某某城公司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城公司要求某某外公司赔偿未履行总包验收义务而产生的损失,该问题属于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给债权人造成的进一步损失,从理论上讲,在救济方式上存在着审判救济与执行救济的竞合。一方面,由于原生效判决并未涉及该损失,对该损失的处理可以通过另案解决,而不在“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同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从而需要进入执行,相关损失也可通过执行措施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该规定表明,上述理论上的竞合在法律层面已经有了选择,应该通过执行程序和***行金来解决因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某某某某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4731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