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4152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95854.4元;2.判决某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自逾期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采用分段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利息为24861.18元;3.判决某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某某公司和某某某公司(曾用名:神府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某某某公司将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XX路的西安国际XX馆XX城基坑支护的设计与施工工程分包给某某公司组织施工。案涉主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5.3条约定分包工程款支付节点及比例,质保期满15天内支付完成,质保期为2年。合同签署后某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7年8月14日完工且验收完毕。双方于2017年9月1日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219666元。因建设单位对少儿国际美术馆主体基础下发变更图纸文件,针对新增部分的施工内容和单价,某某公司和某某某公司签订少儿美术馆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美术馆基坑变更部分新增工程量价格按图纸计算,挂网喷浆含税综合单价沿用主合同单价97元/㎡。补充协议亦约定款项支付的方式,该补充协议所含工程于2017年8月20日完工且验收完毕,双方审核金额为52865元。2020年12月,双方再次基于补充协议进行结算并签订分包项目(预)结算审核确认单,确认金额为51022元。某某公司已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某某公司应支付某某公司工程价款270688元,但仅支付174833.6元,仍有95854.4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综上,某某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当法律责任,为维护某某公司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某某某公司的住所地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未找到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某某某公司的其他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71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