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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2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世浩,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广西坤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宾山专业市场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MA5LB7WLXH。
法定代表人:谢佳毅。
被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91335901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坤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坤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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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0125元,减半收取5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黄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