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219号
申请人:淄博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卫固镇太平小区西邻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3NDYYW5K。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76929D。
法定代表人:窦军庆,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霖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