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8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解庄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61965548。
法定代表人:郑良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76929D。
法定代表人:窦军庆,执行董事。
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86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2022年5月25日,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