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2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76929D。
法定代表人:窦军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解庄村工业园(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61965548。
法定代表人:郑良海,董事长。
原审被告:丁向阳,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送达确认地址)。
上诉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丁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1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上诉人淄博陆海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74.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郭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树学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