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034号
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罗浮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55号裁决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55号裁决书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