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民初1502号
申请人:**,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76929D,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的债权220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的债权220000元。期限:三年。
保全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胡 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