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199号
申请人:青岛***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LAG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中天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周家河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09090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栋B座1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119263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7692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天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天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57,521.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天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1,357,521.82元的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7,521.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天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 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