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207号
申请人:青岛博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61063371D。
法定代表人:沈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栋B座1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119263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77692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博润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992758.4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博润园林有限公司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港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992758.4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