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1301号
原告:山东飞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直河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前湾港路101-1号内1栋。
原告山东飞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飞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飞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飞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飞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