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山市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744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2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山市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7QQ7D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乐山市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