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744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12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山市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7QQ7D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乐山市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