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221执保5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广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片区米仓路广信财富中心1栋1-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甘肃暖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陇南经济开发区红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3)甘1221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四川广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暖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1367816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暖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6101××××9146;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县支行2036××××0156;3、中国银行成县支行1040××××5953;4、中国银行成县支行1045××××4493;5兴业银行青岛黄岛支行5221××××4390;6、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5900301220********;7、中国银行成县支行1040××××4389)。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