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800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体工大队二十二局)
被告:四川耀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耀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豪